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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2397号“企信搜 Qixinso.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9:11关于第66732397号“企信搜 Qixinso.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69号
申请人:华企网联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2397号“企信搜 Qixinso.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备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申请,并拥有其版权,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并未抄袭、摹仿其他商标,其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证书、注册证、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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