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46779号“财迅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2: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99号
申请人:云南财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首席财务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6779号“财迅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9960号“财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有66件商标,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的恶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精神。二、申请人早在第9类其他类别成功注册“财迅通”商标,并未因缺乏显著性驳回,申请商标为延续申请,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显著性。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知晓,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财迅通”与引证商标文字“财讯”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印象等方面相近,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财迅通”构成,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财迅通 商标 云南财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