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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3648号“金宏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2: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83号
申请人:谢旭树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粤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3648号“金宏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346号“宏陶HONG 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金宏陶”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宏陶”,整体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金宏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