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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22979号“ALTRUB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3:36关于第66622979号“ALTRUB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44号
申请人:全心医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2979号“ALTRU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01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通过查询发现,还有许多包含三角形交叉元素的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由此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包含三角形交叉元素的商标共存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信息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唯一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ALTRUBIO及图 商标 全心医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