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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2163号“爱哆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3: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83号
申请人:上海爱哆哆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2163号“爱哆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并无异议。申请人另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4546号“爱哆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奶;奶饮料(以奶为主);牛奶制品;奶粉;牛奶;羊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4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并无异议。故《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奶饮料(以奶为主);牛奶制品;奶粉;牛奶;羊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的救急包等其余商品以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8760号“爱哆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奶饮料(以奶为主);牛奶制品;奶粉;牛奶;羊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爱哆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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