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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251号“SONNET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3:46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251号“SONNET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84号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8251号“SONNET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95576号、第214680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上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协商共存。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含有显著识别外文“SONNET”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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