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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8846号“SHEN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3: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99号
申请人:吉首分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8846号“SHE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0201号“神眼shenyan”商标、第21080084号“椹宴SHENYAN”商标、第21080307号“葚宴SHENYAN”商标、第32688746号“深言SHENYAN”商标、第59568515号“SHENYAN TECH及图”商标、第60357179号“申彦SHE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部分“SHENYAN”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SHENYAN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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