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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5634号“伊莎日记 YISHA DIA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4:04关于第67765634号“伊莎日记 YISHA DIA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52号
申请人:襄阳市古拓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5634号“伊莎日记 YISHA DI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729136号“伊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异常该商标并不能投入实际使用,商标已无法正常进入流通领域。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磨膏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在洗发粉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合法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伊莎日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伊莎”,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美容面膜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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