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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4667号“看牙齿 来鲸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90号
申请人:昆山鲸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4667号“看牙齿 来鲸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康复中心”服务,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65878号“华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康复中心”服务,故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看牙齿 来鲸华”为广告宣传用语,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牙科”等服务上,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看牙齿 来鲸华 商标 昆山鲸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