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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5612号“闽星生物科技MIN XING SHENG WU KE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1:37WU KE JI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34号
申请人:石家庄闽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5612号“闽星生物科技MIN XING SHENG WU KE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8855号“闽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48401号“闽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15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用酵素;未加工合成树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胶;工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图形部分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