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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2693号“山珍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3: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02号
申请人:荆门山珍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2693号“山珍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山珍甲”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申请商标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含“山珍”,使用在“饭店;餐馆;私人厨师服务;酒吧服务”以外的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山珍甲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