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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4369号“李雪爱与自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66号
申请人:广州不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简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4369号“李雪爱与自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李雪”为其公司创始人之一,整体具有特定含义,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认是英雄烈士,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先相同商标已取得注册,且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商标注册证及宣传推广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李雪”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中“爱与自由”缺乏显著性,整体并未形成区别于烈士姓名的其他含义,用做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李雪爱与自由 商标 广州不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