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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1969号“见柒见喜 JIAN QI JIAN 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3:53关于第67851969号“见柒见喜 JIAN QI JIAN 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21号
申请人:柒鲜数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1969号“见柒见喜 JIAN QI JIAN 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的字体设计而成,并非不规范使用汉字。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见柒见喜”中包含不规定使用的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