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05401号“金葵花 生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4: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16号
申请人:河南宠大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5401号“金葵花 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4549号“金花葵”商标、第28715304号“金葵花 JKH”商标、第26723776号“葵花联盟”商标、第280459号“葵花 SUNFLOWER及图”商标、第10212343号“葵花牌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二、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效力待定,引证商标四处于冻结程序中,该商标状态尚不明朗,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臆造性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且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宣传册照片、展会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四虽被冻结但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近似,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活动物、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金葵花”使用在植物、植物种子等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完全稳定,且两商标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无实质性影响,故不予评述。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金葵花 生物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