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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63160号“邑酒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5: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49号
申请人:成都邑酒泗白酒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3160号“邑酒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1191号“邑酒”商标、第43126830号“邑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引证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了大量超出其实际使用范围的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在实际中并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了大量超出其实际使用范围的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等理由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邑酒泗 商标 成都邑酒泗白酒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