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017205号“上海高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5: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43号
申请人:上海高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7205号“上海高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4124号“友高”商标、第29669365号“友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四、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上海高友”及图形,其中“上海”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上海高友”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友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上海高友及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233104号“伯德返利 Rebatebi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