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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5027号“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7: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88号
申请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5027号“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0978号“传奇私服及图”商标、第28690168A号“川味传奇及图”商标、第32899641A号“川肴 传奇及图”商标、第37551812号“龙之谷传奇”商标、第54148824A号“燕赵 传奇及图”商标、第52473461号“新传奇”商标、第52466097号“真传奇”商标、第65781470号“传奇电竞”商标、第67043182号“传奇之王”商标、第67065089号“传奇世界”商标、第67059396号“传奇联盟”商标、第67050889号“传奇世界 网络游戏 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第67048419号“传奇世界 无尽版及图”商标、第67048415号“传奇世界II THE WORLD OF LEGEND 2及图”商标、第58441884号“传奇世界 网页版及图”商标、第3547598号“传奇世界”商标、第10472501号“传奇世界 II 网络游戏 THE WORLD OF LEGEND 2及图”商标、第14814602号“传奇时代”商标、第16253829号“传奇联盟”商标、第21819370号“传奇世界 3及图”商标、第33911510号“传奇世界无尽版及图”商标、第37567842号“传奇联盟”商标、第49280596号“传奇世界 3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仅就3802群组服务申请复审,放弃3801群组项目。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四、六、七、九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三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引证商标八状态未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六、七、九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三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对引证商标八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对引证商标十六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其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2. 引证商标九、十一已核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3801群组项目,即放弃“电视播放”服务,故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传奇”与引证商标八、十、十二至二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虽然引证商标九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三高度近似,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视播放”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传奇 商标 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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