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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0977号“企企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7: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49号
申请人:企企账(广东)财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飞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0977号“企企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抖音账号相关信息、“企企账CRM”系统软件统计的获客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企企账”,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与企业账目相关,若将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主页和网站设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企企账 商标 企企账(广东)财税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