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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8959号“青城洪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0: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27号
申请人:四川都江堰青城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桐城市洪河稻虾养殖场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对第64058959号“青城洪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青城”商标在茶叶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在茶叶商品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041号“青城 Q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2078号“青城 Q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茶叶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2、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没有达到知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没有损害申请人相关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培训证书、活动照片等扫描件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饺子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苦丁茶、茶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在“茶叶”商品上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商品。
争议商标“青城洪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汉字“青城”,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苦丁茶、茶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所标识商品来自同一主体或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青城洪河 商标 四川都江堰青城茶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