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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3611号“锌芯友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1: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69号
申请人:浙江锌芯友好环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3611号“锌芯友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相同,是为便于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识别,并非有意使其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使该商标具有一定的认知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相关理由及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锌芯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