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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43361号“YOU 伴高尔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1:58关于第66243361号“YOU 伴高尔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36号
申请人:深圳市桐宸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3361号“YOU 伴高尔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设计而成,经长期使用已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5300号“51YOU”商标、第11655264号“51YOU及图”商标、第17525978号“青年创业社区YOU Youth Entrepreneurship Communit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02432号“you IBM”商标、第13045854号“YOUU”商标、第17525986号“青年创业社区YOU Youth Entrepreneurship Community及图”商标、第20163834号“U 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显著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装修物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显著字母、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学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YOU 伴高尔夫及图 商标 深圳市桐宸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