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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0577号“足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2: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29号
申请人:保定垫小二针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恩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0577号“足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标识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足”字,整体无其他特定含义,使用在矫形用物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足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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