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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52779号“升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2: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12号
申请人:山东天锐灵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2779号“升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取得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升位”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提升地位”等含义,将其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效果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同时申请人向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升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