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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5061号“SHAREN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4: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85号
申请人:黄闯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5061号“SHARE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656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SHARENIC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