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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7171号“优异向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5: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24号
申请人:河北优姆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7171号“优异向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含义丰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独创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已经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应当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优异向上”,申请商标用在升降装置;装卸设备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优异向上 商标 河北优姆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