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437283号“和平年代 ERA OF PEACE MELLOW FRAGR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7:33关于第66437283号“和平年代 ERA OF PEACE
MELLOW FRAGR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47号
申请人:中辉信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7283号“和平年代 ERA OF PEACE MELLOW FRAGR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30103号“和平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544581号“鹏程万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白酒、葡萄酒等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和平年代 ERA OF PEACE MELLOW FRAGRANCE及图 商标 中辉信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