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41330号“咕·咚·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55号
申请人:广东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1330号“咕·咚·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254442号“咕咚熊”商标、第25448616号“咕咚熊”商标、第46364423号“咕咚熊”商标、第46330588号“咕咚熊”商标、第25465844号“咕咚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分属不同行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人未能检索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咕咚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蚊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咕·咚·熊 商标 广东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