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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7483号“Savvy Games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8: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43号
申请人:沙特电子游戏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7483号“Savvy Games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4493号“知道”商标、第1090600号“SAVVY”商标、第5921013号“莎薇SAVVY及图”商标、第58784542号“知道”商标、第24343787号“LEBOUCQ SAVVY及图”商标、第38968515号“知道”商标、第46160685号“知道”商标、第10544898号“知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avvy/SAVVY”,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八含义相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Savvy Games St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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