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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77507号“中域拍卖·域鉴臻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47号
申请人:青岛中域拍卖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7507号“中域拍卖•域鉴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和企业商号“中域”的延续,有独特含义、辨识度和显著特征,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52588号、第3346574号、第5854081号、第137314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中域拍卖·域鉴臻品 商标 青岛中域拍卖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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