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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75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8:45关于第676575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54号
申请人:杨会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7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68479号“Behey及图”商标、第4303158号图形商标、第14003076号“宝施 Paw's choice及图”商标、第39839568号图形商标、第67229078号“bebeibon及图”商标、第32541422号“九洲泰康及图”商标、第56651330号图形商标、第56651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宠物清洁;饮食营养咨询;配镜服务;护理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医院;兽医辅助;饮食营养指导;宠物清洁;医疗设备出租;配镜服务;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