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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9842号“城南老鸭煲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9: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31号
申请人:王惠惠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9842号“城南老鸭煲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93882号“城南老饭盒”商标、第40619166号“城南胡同小串”商标、第41891673号“城南草堂”商标、第58025511号“成南”商标、第11342684号“老城南 坊 LAO CHENG 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之间共存,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申请书、引证商标信息、商标宣传使用资料、APP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城南老鸭煲居”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认读文字“城南胡同小串”、“城南草堂”、“成南”、“老城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