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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4201号“黄景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9: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00号
申请人:黄竟益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4201号“黄景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22880号“黄璟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肉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黄景记”与引证商标“黄璟记”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黄景”为中华英烈网中可查询到的烈士姓名,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