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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6981号“韭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0: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98号
申请人:潍坊鑫煜昌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6981号“韭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通过饲料添加韭菜为基础的专门饲料来生产的商品,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韭鲜”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腌制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腌制肉等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韭鲜 商标 潍坊鑫煜昌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