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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8251号“府六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0: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27号
申请人:温州市京六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8251号“府六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773157号“六府”商标、第9848979号“陆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混淆误认的情况。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府六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