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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8700号“天才猩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33号
申请人:苏勤龙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8700号“天才猩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98595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是想从中牟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因此,本案引证商标应当被撤销,且该商标并未真实使用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等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