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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9652号“WuXi XD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3:21关于第66679652号“WuXi XD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17号
申请人:无锡药明合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9652号“WuXi XD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WuXi”与汉字“无锡”并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即便将其解读为“无锡”,申请商标中的“WuXi”也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同时,除“WuXi”外,申请商标还含有其他组成部分,申请商标整体能够与行政区划“无锡”进行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多件包含“WuXi”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在先判决书、类似商标注册信息、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WuXi”,是“无锡”的拼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WuXi XDC及图 商标 无锡药明合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