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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5934号“NEOLINK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27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月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5934号“NEOLINK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7884号“NEO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566615号“NEO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1)第26775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计算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便携式计算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2年2月27日第178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的导航仪器等其余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英文“NEOLINKLABS”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NEOLINK”,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物运输物流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英文“NEOLINKLABS”可译为“新链接实验室”,整体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NEOLINK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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