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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1154号“鑫业光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4: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21号
申请人:黄河鑫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川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1154号“鑫业光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3774号“鑫业”商标、第9971293号“鑫业”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