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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43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4:53
LETIANGOU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输信息、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LETIANGO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