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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5492号“HOM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47号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5492号“HOM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32286号“HIMORE”商标、第40460902号“澳马氏 HOM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主体,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在先共存案例、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去污剂;洗衣剂;洁肤乳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二是否为恶意注册商标的主体,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HOMORE 商标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