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78853号“康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57号
申请人:谢中书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8853号“康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8678号“康赞”商标、第603987号“赞康及图”商标、第4409922号“赞康”商标、第52985687号“赞康食品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鱼(非活)”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罐头食品;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