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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6752号“Delect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8: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65号
申请人:汕头市大扬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6752号“Delect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2531号“愉快”商标、第49348753A号“欢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证及转让证明、公司及产品照片、货物报关单、参展合同及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拼插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Delec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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