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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9202号“四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82号
申请人:四季酒店(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9202号“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03000号“四季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366149号“四季暖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59405号“四季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17357号“四季荟SI JI 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900948号“四季 清香弥漫•自然滋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437974号“四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676558号“四季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214057号“四季人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174114号“四季榴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683851号“四季之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2998115号“四季优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268121号“四季小菜SIJIXIAO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837628号“四季好SI JI 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2699296号“泗季山泉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0331678号“四季有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7992050号“四季田园居SIJITIANYU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6172086号“四季柠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0217413号“四季花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0766549号“四季娘家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65242851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七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五至八、十一、二十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第27373914号“四季”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十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五、八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二十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十一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十七、二十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直接邮件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四季 商标 四季酒店(荷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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