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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5981号“RIPST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9: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30号
申请人: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5981号“RIP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20935号“ZONGOSTAR及图”商标、第39467387号“TWINSTAR及图”商标、第21596136号图形商标、第14749589号“踏梦者 DREAMER及图”商标、第60678611号“SHOKOLAT'E及图”商标、第20948999号“MUPOW及图”商标、第6418014号“星韵 RI-STAR TE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组成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RIPSTAR”与引证商标七文字“ RI-STAR TEA”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茶”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RIPSTAR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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