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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1384号“粤点小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93号
申请人:陈佰强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1384号“粤点小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粤点小院”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种、风味等特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东早茶点心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粤点小院”构成,其中包含的“粤点”为广式点心的统称,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糕、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风味等特点,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粤点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