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51156号“宁泽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2: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63号
申请人:南京智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1156号“宁泽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7280号“宁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30610号“甯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当事人经营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宁泽”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宁泽”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近,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海参(非活)、木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主张双方当事人经营范围不同的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宁泽堂 商标 南京智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