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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8938号“诺和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3: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74号
申请人:诺和诺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8938号“诺和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