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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6004号“OA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4:59关于第67236004号“OA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70号
申请人:武汉二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6004号“OA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39711号“作业分析系统OAS operation analysis system ”商标、第19620287A号“OaaS”商标、第12637071号“Q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有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OAS”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英文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OAS及图(指定颜色) 商标 武汉二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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