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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17061号“鱼中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6: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41号
申请人:吴世宗 委托代理人:中创和盛(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17061号“鱼中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4644号“鱼中鱼”商标、第18379093号“魚中魚”商标、第7934646号“魚中魚 魚及图”商标、第7934645号“魚中魚 魚及图”商标、第18378479号“魚中魚”商标、第18378973号“魚中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鱼中渔”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鱼中鱼”及引证商标二至六的中文部分“魚中魚”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且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餐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养老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