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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0579号“直店快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25号
申请人:成都易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0579号“直店快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等,申请商标“直店快批”整体指向申请人经营的微信小程序,代表着申请人让消费者在其所经营的店铺中进行选购,享受自由、快捷、方便的购物过程,旨在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以及快捷周到的服务,其指定使用在39类服务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小程序截图、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直店快批”使用在仓库出租等复审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经营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直店快批 商标 成都易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